教培机构离职风波——不容忽视的“竞业限制”

2021-11-04

教培机构离职风波——不容忽视的“竞业限制”

作者:中礼和律师事务所 吴雅

 

笔者将根据一个教培机构高管离职赔偿案,来探究用人单位来应当如何通过竞业限制协议保护自身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以及劳动者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又应该注意些什么。

 

/ 案件梳理 /

 

袁某于2011年6月2日入职A教培公司任职数学老师,双方在2019年3月5日签订保密及竞业协议, 2019年3月18日,袁某被任命为分校总监。

 

袁某于2019年7月离职,离职后入职B教育公司任职数学老师。

 

A公司分别在2019年10月、11月向袁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各1750元,袁某在11月19日将补偿金退还给A公司并注销了银行卡。

 

2020年1月,A公司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诉至法院。 

 

教培机构离职风波——不容忽视的“竞业限制”

 

/ 裁判要旨 /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本案中,A公司与袁某签订的聘用合同及保密协议合法有效,袁某符合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人员条件,袁某在B公司实际担任数学教师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A公司要求袁某依约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亦于法有据,一并予以支持。律师费在保密及竞业协议中有明确约定,予以支持。

 

/ 法院判决 /

 

1.袁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2.袁某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

3.袁某向A公司支付律师费2万元。

 

/ 案件延伸 /

 

什么是“竞业限制”?简单来说就是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原岗位相同或相似的工作或进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

 

“竞业限制”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这两部法律法规进行规定。

 

【适用条件】

 

1.主体:用人单位和作为劳动者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及其他负有保密保密义务的人员;

 

2.期限:竞业限制期限以两年为上限;

 

3.内容: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以后,劳动者需要在约定的期限内保守原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一些保密事项。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劳动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4.法律后果:用人单位须按照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否则超过三个月未支付,劳动者有权解除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在遵守竞业限制义务的同时,有权获得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该补偿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双方未约定补偿标准的按照劳动者离职前月平均工资的30%支付。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可要求额外支付三个月的补偿;

 

【总结与建议】

 

作为劳动者,我们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应当要注意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竞业限制补偿标准、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如果该协议违反法律规定或不合理,劳动者有权拒绝签字。但如果签字了且该协议不违法的话,那就一定得遵守,否则,不仅将面临巨额赔偿,而且在赔偿后还得继续遵守竞业限制协议。

 

作为用人单位,要注意完善本单位的用工制度,可以根据本单位的自身情况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制作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对于其中的补偿标准、免责条款、竞业限制范围、违约责任、损失赔偿等条款尽量约定全面具体。当然,最重要的,要注意及时履行自己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义务!否则,当超过三个月未支付时,劳动者就有权请求解除该竞业限制协议了,那就违背了签订协议的初衷了,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