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中礼和律师事务所 谭玲菊
【前言】
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与被许可人通过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授权被许可人使用其作品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中包括专有许可、普通许可。所谓专有许可,是指被许可人具有专有使用权,排除他人使用,包括著作权人也不能使用作品的许可行为。那么在专有许可情形下,如果出现著作权侵权事件,著作权人是否仍然享有诉权?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不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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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判决中对专有许可后权利人起诉权的认定。
案情简介:
上诉人(一审原告):
苏州天堂卡通数码制作有限公司(简称天堂公司)
上诉人(一审被告):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爱奇艺公司)
天堂公司系动画电视连续剧《芦荡金箭》的著作权人,2017年7月,天堂公司发现爱奇艺公司在其网站上为公众提供《芦荡金箭》播放服务,故像法院提起诉讼。二审中,爱奇艺公司提出上诉理由,因天堂公司将涉案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案外人海宁云逸影视文化公司,因此天堂公司不具有原告资格。
本案争议焦点就是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即在专有许可情形下,著作权人可否就作品著作权被侵害行为以原告提起诉讼?
对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判决中表明:著作权人将专有使用权授予他人,对于发生在专有使用权范围内的侵权行为,专有使用权人、著作权人均可以单独起诉,也可以共同起诉,合同中使用“独家使用权”等类似表述的,可以根据合同有关条款、合同目的、交易习惯等,结合在案证据认定是否属于专有使用权。
二、《著作权法》相关司法解释、指南中专有许可后权利人起诉权的规定。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8年4月发布的《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第一章1.8条规定,著作权人将专有使用权授予他人,对于发生在专有使用权范围内的侵权行为,专有使用权人、著作权人均可以单独起诉,也可以共同起诉;著作权人能够证明存在实际损失,主张损害赔偿的,予以支持。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1996年12月发布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关于著作权人将著作权许可他人后,诉权资格的问题回应为:著作权人将作品专有使用权授予他人,仅是许可他人专有地以特定方式使用其作品,著作权人仍有权禁止其他人以许可的方式使用该作品,有权禁止专有使用权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他人未经许可以该方式使用作品的,仍然构成对著作权的侵权,著作权人有权就此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
从上述两份文件中可以看出,北京市高院对此问题持肯定的态度,即专有许可情形下,著作权人仍享有诉权。但是以上规定仅是地方法院的规定,不属于立法文件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根据法律规定无法适用于全国。但是法院作出的判决,可以成为其他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时的参考,同案应该进行得到相同的判决。
3、最高法院在1998年7月发布的《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写道: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起诉人,可以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独占、排他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依照法律规定已经继承或正在发生继承的知识产权中财产权利的继承人等。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结合最高院的《会议纪要》,专有许可的被许可人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起诉,而著作权人作为权利人,亦享有起诉的权利。因此可以看出最高院对该问题持肯定态度,而上述案件中,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则是承袭了最高院对于该问题的观点。
三、相关知识产权部门法对专有许可后权利人诉权的相关规定。
关于这个问题,在《著作权法》当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我们在相关的知识产权法中可以找到类似的规定。
《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商标法》和《专利法》均属于我国知识产权法体系中的一部分,在两部法律中,均规定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条文,因此《著作权法》同样作为知识产权法体系的一部分,理应适用同样的规定,即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均有权提起诉讼。至于为何《著作权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猜测,可能是由于依据最高法1998年发布的《会议纪要》以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可以推断出在著作权纠纷领域,即使出现许可使用的情形,也应当适用同样的规定,即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均具有原告资格。而在专有许可情形下,被许可人系利害关系人,著作权人作为权利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和被许可人共同起诉。
四、其他司法案例中对专有许可后权利人诉权的认定。
我们可以考察一下其他法院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其所持态度如何,来进一步判断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解决方式。
案例一:
江苏听见听鉴科技有限公司与季圆琴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江苏听见听鉴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听见公司)
被告:季圆琴
闫东炜(艺名埋葬)系音乐作品《夏野与暗恋》的曲作者、表演者。2018年9月20日,闫东炜将《夏野与暗恋》的专有使用权授予安得互娱公司,授权期限为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2023年9月19日。2019年1月20日,安得互娱公司又将《夏野与暗恋》的专有使用权授权嗨翻屋公司,授权期限自2019年1月20日起至2022年1月19日。2019年7月1日,嗨翻屋公司又将《夏野与暗恋》的专有使用权授权给听见公司,授权期限自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后听见公司发现被告在其短视频中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该音乐作品,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即听见公司是否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对此,盐城市中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著作权人将专有使用权授予他人,对于发生在专有使用权范围内的侵权行为,专有使用权人、著作权人均可以单独起诉,也可以共同起诉。听见公司作为专有使用权人,其可以在其授权期限内对发生的侵权行为进行单独起诉。因此,听见公司主体适格。
案例二: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上诉人(一审原告):常克水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全景公司)
常克永系45幅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2003年常克永与案外人全景视拓公司达成协议,将涉案作品底片交由后者在其网站上发表。双方约定全景视拓公司代理销售常克永涉案作品。2006年,全景公司承接了全景视拓公司业务,常克永明显向全景公司表示不再合作。2017年,常克永发现全景公司在其网站上对涉案作品进行展示及提供免费下载服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二审中,上诉人全景公司称,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即涉案作品被许可人同视凯达公司。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即一审法院是否遗漏当事人,对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著作权人将专有使用权授予他人,对于发生在专有使用权范围内的侵权行为,专有使用权人、著作权人均可以单独起诉,也可以共同起诉。故本案中常克永、同视凯达公司均可以单独起诉或共同起诉。同视凯达公司并非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此一审法院并未遗漏当事人。
五、结论
上述两个案例中,法院均认为,即使发生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情形,著作权人仍然有权单独向法院起诉。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中,许可使用情形下,著作权人享有诉权。故而在专有许可情形下,著作权人仍享有诉权。但是我国毕竟是成文法国家,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尽管该问题已经成为法院的基本共识,但是仍属于当事人之间争议的问题,因此为了减少审判流程,提高审判效率,笔者认为应尽快对此问题进行明确规定,从而给予司法机关明确的法律依据,定分止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