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主题演讲中,周家奇律师从著作权诉讼实务角度分析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作品查询系统的证据效力。权属认定一直是版权诉讼中的重点也是难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查询系统、公示作品信息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一项法定义务,且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具有显著的行业专业性和严格的审查程序。因此,周家奇律师表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作品查询和公示信息在诉讼中,可以作为作品权属的初步证据效力。甚至在可预见的将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成为著作权法第12条指定的“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从而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作品查询和公示信息升级为“著作权登记证书”,强化证据效力。
此外,周家奇律师将目前版权行业维权困局概括为“三性”——权利作品的分散性、使用作品的分散性以及诉讼的专业性。这也就导致了许多权利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致使整个版权行业为知识付费的意识降低,版权行业的公共利益受损。
如何来改变这一困局,推动产业健康发展呢?周家奇律师指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成为突破口。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非营利法人,根据法律明确规定、权利人授权或者相互代表协议的约定,可以自己的名义或权利人代理人的身份提起诉讼,维护权利人的权利,推动行业发展。
最后,周家奇律师结合案例进一步分析了上述问题,并就如何充分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社会价值、行业价值、非营利性等,推动版权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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