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事搜一搜,没事看一看”,百度作为互联网搜索领域名副其实的领头羊,无人不知,无人不晓。百度公司也已在多项产品及服务上注册“百度”等系列商标。其中第1579950号“百度”商标,早在2008年就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正所谓“人红是非多”,因盛名在外,百度也被多次搭便车、蹭流量,饱受商标侵权的困扰。
近日,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与温州富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法律文书公开。

原告百度两公司诉称,被告富和公司(原瑞安市百度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在公司门面、公众号、网站等多处、多次、大量使用“百度商标”、“商标注册就找百度”等名称和语句,公司日常工作中对客户等社会公众也以“百度商标”自称,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被告的上述行为攀附两原告声誉,获取不正当利益,造成市场混淆和公众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富和公司辩称,其企业名称系合法在先注册,与原告公司并无关联关系,无主观侵权故意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明知两原告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未经许可复制该商标使用,构成对涉案商标的侵害;被告将涉案商标作为原企业名称字号登记使用,并将其作为公众号账号名称及作者名称,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故意,易导致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60万元。
此前一度引起广泛关注的百度公司起诉“百度烤肉”商标侵权案,双方的商标权纠纷之争持续了多年之久。最终法院判定,涉案被告行为适用于3倍惩罚性赔偿,赔偿百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30余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百度公司发起了多起维权诉讼,涉及酒店、汽车、地产、餐饮等多个领域,可谓战绩丰富,屡战屡胜。据百度法务部门统计,在13起商标侵权案件中,百度通过判决获赔金额超过1200万元。
律师解读:
Tip1:法律分析
本案系商标侵权案件,而相较于其他一般的商标侵权案件,本案的特别之处在于其判赔部分。
《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案例中涉案驰名商标注册在先,经过多年持续宣传使用,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声誉。被告“明知故犯”,在开展经营时仍将其突出使用被对外宣传,主观上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故意,客观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原告具有一定关联关系,产生混淆误认,违反了作为市场经营者所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Tip2:商标侵权纠纷赔偿金额的认定
一般来说,商标侵权案件索赔金额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确定的。
商标侵权案索赔金额的确定可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具体包括:
1、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2、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4、法院酌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的获利和商标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另外还规定,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也就是说我国《商标法》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引入了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从以往案件判决结果来看,法院确定赔偿金额时,一般考虑的因素包括: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侵权产品的销售范围、销售时间和价格以及维权的合理支出等。
Tip3:惩罚性赔偿计算标准
上文提到的百度诉“百度烤肉”商标侵权案,即为规范进行惩罚性赔偿计算的典型案件。
按照被告公司及其分公司提交的与被诉行为相关的年度及月度利润表等财务资料,计算出营业利润总额为926710.61元,年平均营业利润额为308903.54元。被诉行为持续时间5.25年。考虑到“百度”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以及被诉行为具体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百度”商标对于侵权获利的贡献率为35%。综合考虑侵权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侵权获利及给百度公司造成的损害等因素,按3倍计算惩罚性赔偿数额。计算公式为:308903.54 元×5.25年×35% ×(1+3)=2270441元。一审判决京百度公司及其分公司赔偿百度公司经济损失2270441元。二审对一审关于惩罚性赔偿计算的方式及数额予以维持。
惩罚性赔偿计算所得数额应为填平性赔偿与惩罚性赔偿数额相加之和,即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赔偿总额为基数及基数与倍数乘积之和。
第一,应确定基数。首先要确定基数的确定方法。按照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基数的确定方法有适用顺序,如果在先方法难以确定的,权利人可以选择的在后方法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基数。案例中一审法院根据百度公司请求按照侵权获利计算基数。侵权获利可以依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其次要考虑知识产权贡献度。在按侵权获利方法确定惩罚性赔偿基数时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当考量权利人知识产权对于商业价值的贡献程度或比例,合理确定知识产权贡献度。
第二,应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法律规定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区间,具体案件中需要结合侵权人主观故意程度、侵权严重程度等因素后确定。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应强调依法适用、积极审慎的原则,注重赔偿基数的相对准确性、倍数的合理性。
在商标领域,搭便车、傍名牌的现象时有发生。应对类似侵权行为,通过法律诉讼手段维权固然可取,但这种方式耗时耗力,维权成本高,这也致使侵权行为屡禁不止。
因此,企业经营自己的品牌时,应提前防范,不断完善自身商标布局。脚踏实地,选择原创并富有特色的品牌名,才是品牌发展的长久之道。